总会介绍

厦门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Xiame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XCF。会址:福建省厦门市公园南路2号。

第二条  本会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会由厦门市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和有关单位代表共同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福建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在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中共厦门市慈善总会支部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二)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   

(三)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四)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五)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传播普及慈善理念;

(八)创办遵循本会宗旨的慈善公益性实体;

(九)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十)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境外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在厦兴办慈善事业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爱慈善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原则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各部室正副主任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领导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聘请首席顾问若干名,法律顾问若干名;授予终身名誉会长若干名、永久荣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负责会员大会、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不超过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推选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

(一)监事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经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成员不能担任理事以上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同时应向主管部门、税务及会计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捐赠、政府资助、利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社团办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公益事业。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救助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实施救助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项目款项要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基金管理条例》规定使用。

第四十九条  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在媒体、网络上公布。所有的救助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服务管理全过程都采用科学化、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于2016年9月19日,经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厦门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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