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慈总会执行 《“爱心厦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布
根据(厦爱心组[2020]2号文)精神、厦爱心办[2020]5号会议要求。为了保证爱心厦门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现特制定《“爱心厦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爱心厦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和《关于“爱心厦门”建设工作纲要》(厦委办发〔2019〕57号)、《关于汇聚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爱心力量共同打赢防控疫情人民战争总体阻击战的通知》(厦爱心组〔2020〕2号文)精神,有效提升爱心厦门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二条 为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汇聚爱心资源,支持爱心厦门建设,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依托厦门市慈善总会设立爱心厦门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
第三条 爱心基金在厦门市慈善总会账户内分账核算。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四条 资金来源:
1.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自愿捐赠;
2.组织募捐的收入;
3.政府资助;
4.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其他途径募集。
第五条 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慈善总会就爱心基金开展公开募捐,应依法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向市民政局进行备案。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爱心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慈善法》规定,体现爱心和公益。
第七条 爱心基金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方面。包括以下范围:
1.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患者救助;
2.对计生特殊家庭关爱;
3.对孤儿(含事实孤儿)、困境儿童救助保护;
4.对特殊岗位工人关爱;
5.对“爱心结对”受助对象帮扶;
6.对失能(智)老人、特困人员、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的救助与关爱;
7.用于支持爱心志愿服务等相关公益组织开展爱心活动,或向相关公益组织购买爱心服务项目;
8.用于褒奖爱心善举的证书、奖章及标识等制作;
9.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爱心基金管理,所有接受捐赠的款项,应及时纳入爱心基金。
第九条 爱心厦门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基金的使用。厦门市慈善总会负责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爱心基金申请程序
1.市“爱心厦门”建设各牵头责任单位、各区“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向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费申请;
2.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决定的爱心事项,按程序使用爱心基金;
3.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爱心基金申请使用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准确把握爱心基金的社会保障补充功能,属财政应保障的事项,不申请爱心基金支持。
第十二条 爱心基金审批权限:
1.单个项目资金支出10万元(含)以下,由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2.单个项目资金支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开会议研究,并报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副组长审批;
3.单个项目资金支出50万元(含)以上,由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并审批。
第十三条 爱心基金支付程序:
1.动用爱心基金需要出具爱心基金使用函,由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并加盖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2.厦门市慈善总会依据基金使用函,按照基金使用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有明确受助对象的,由厦门市慈善总会拨付给受助对象,无明确受助对象的,拨付给相关单位;
3.相关单位收到拨付款项后,应按《慈善法》、财务和采购相关规定使用,并把使用情况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的项目材料反馈厦门市慈善总会备案和公开。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十四条 爱心厦门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遵照执行相关法规政策,依法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市爱心办定期与市慈善总会对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高效使用爱心厦门建设基金,确保厦门市慈善总会的总体开支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
第十六条 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慈善总会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每三个月通过自有网站、微信公众号、权威媒体以及“慈善中国”平台公开爱心基金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爱心基金因特殊原因终止,剩余财产可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具体由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 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